〔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
廖姓丈夫後悔與馬姓妻子離婚,向法官承認偽造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,認為離婚應屬無效,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,法官認為有理,准廖男請求;但一心想擺脫丈夫的妻子,提出反訴,指控丈夫長期家暴,請求離婚,因有親屬及孩子作證,法官採信,准予離婚,並將孩子監護權判給馬女,廖男落得一場空。
離婚協議書偽簽名 判無效
廖男向法官表示,他與馬女於88年結婚,育有2女,為了銀行貸款問題,98年間與妻子協議「假離婚」,他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上偽造母親及岳母簽名,然後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,母親和岳母完全不知道這件事,他和妻子名義上雖已離婚,實際上仍住在一起,直到去年6月因故爭吵,妻子才搬離,但2人婚姻關係確實存在。
法官要求廖男當庭簽字,發現筆跡確與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相符,2位證人也確實不知簽名被偽造,2證人均未親自見聞廖、馬兩造確有離婚真意,亦未授權他人在協議書上簽名,故該協議不符合民法規定,離婚當屬無效,廖、馬兩人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。
岳母、女兒證實家暴 准離婚
馬女向法官表示,因廖男無正當工作,她為負擔家計才累積債務,廖男怕受連累才協議離婚,並非假離婚,兩人之所以還住在一起,是不想讓孩子知道父母離婚這件事,但廖男常對她咆哮、摔擲物品,多次命她搬出,她忍無可忍,於去年6月偕孩子搬出,詎料廖男竟持續騷擾跟蹤,出言恐嚇,迫使她聲請保護令,請求准予離婚。
法官調查,廖男婚後無法冷靜理性溝通,以咆哮、動手、摔擲物品等方式應對,還曾對馬女勒脖子,鮮少分擔家務,經證人馬女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證述明確,夫妻感情基礎破裂,依法准予馬女離婚請求,兩名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馬女,廖男每月應支付兩人扶養費各7500元,直到成年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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