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市某警官2016年5月在家中的電腦發現陳姓妻子外遇偷情呂姓男子錄影,與陳女、呂男攤牌在嘉義客家文化園區談判,呂男承認有跟陳女在公園牽手散步,在星巴克咖啡店接吻,答應100萬元和解,但事後完全不遵守約定,警官先跟陳女離婚,再怒控呂男、陳女在交往期間,前後發生性行為至少20次,提告通姦罪並求償800萬元,但法官認為警官明知道陳女、呂男有性行為,接下來簽和解書,沒理由說,事後發現他們有性行為再求償,判決警官敗訴。
判決指出,警官主張,他2016年5月與陳女、呂男在客家文化園區談判,並且簽下協議書,但呂男當時只說他們有牽手、接吻但沒有性行為,和解協議只針對這些不當的男女交往行為,不包含他之後發現的兩人通姦性行為。
警官羅列,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間,當時還是他老婆的陳女與呂男在東區約會甚至開房,汽車旅館、賓館、呂男住家等處,發生了至少超過20次的性行為。
呂男則辯稱,警官所羅列的20次性行為,他只承認其中2016年3月在嘉義市某摩鐵的那一次,而包括這次性行為在內的整個侵害配偶權行為,他已經在2018年2月以100萬元條件與警官達成和解,警官還聲請支付命令,2018年3月讓嘉義地院裁定他應付錢,不過他異議成功,警官又提損害賠償,嘉義地院2016年11月判決他應依約賠140萬元,而已經了這個此訴訟與判決,那麼依循「一事不再理」的原則,警官不能夠再重複起訴,800萬元的求償要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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